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多名示威者被控暴動罪,高等法院昨日(5日)就其中兩名罪成被告的上訴裁決,案發時20歲的男被告廖康良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獲撤銷,是理大相關案件中首名被控暴動罪成者上訴得直,另一名案發時身處現場的醫療輔助隊成員的上訴則被拒。上訴庭在判辭指出,擔任控方證人的警員供詞與現場片段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處理這疑點,故不應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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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良2019年11月18日晚上10時多在油麻地甘肅街被警員拘捕,翌日2時多被送到廣華醫院,他頭部和嘴部需縫16針。廖康良後來與另外9名被告被控暴動罪,2022年10月被判監4年2個月,他與另一被告林阡晴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兩名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去年底處理二人申請,昨日由彭寶琴(5日)頒下判辭,裁定廖康良上訴得直,暴動定罪獲撤銷,林阡晴的上訴則被駁回。
指片段與警證供存「根本差異」
法官在判辭表示多次翻查現場新聞片段,發現片段顯示案發當晚10時10分有人被數名警員於卓悅門外的地上被制服,而作供警員此前曾表示,他是單獨制服及拘捕廖康良,且該段時間只有一人在卓悅外被捕。不過警員在上訴聆訊期間,卻否認片段中的人是廖康良,「原因是他從沒如此對待」被告。
判辭引述控方指影片與警員證供有別是出於「時間上的差異」,但法官指出假如控方說法成立,新聞片段應能拍得廖康良與作供警員身在卓悅門外的畫面;而假如現時片段中被制服的男子便是廖康良,警員的供詞便與片段不符,形容警員的證供與錄像片段顯示的情況「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異」,廖康良也沒在審訊作供,故沒有證據證明錄像片段中被制服的人便是他,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原審法官未有處理警員證供的疑點,因此裁定被告上訴得直。
另一被告上訴被駁回
至於林阡晴的上訴,法官在判辭指出林阡晴一方的律師在原審時,已同意《日內瓦公約》不適用於暴動案,認為上訴基礎不足,「極其量只是學術議題,與本案無關」,而林阡晴與同案另一名被判罪名不成立的急救員所涉及的證據亦不同,故維持原審法官對林阡晴的有罪判決。
案件編號:CACC 194/2022, [2025] HKCA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