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昨日(6日)去信立法會,回應民建聯葛珮帆早年提出引入「侮辱公職人員罪」的建議,表明本屆政府不會以立法方式處理「侮辱公職人員行為」。當局稱港府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已獲有效保障,特區政府現正全力「拚經濟謀發展」,香港現時亦有法例應對阻礙或傷害公職人員的行為,若另行立法亦可能具挑戰性和爭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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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在信中表示,政府理解不同持分者對侮辱公職人員行為的關注,但環顧不同司法管轄區,專門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的法例「並不常見」,若要另行立法亦需考慮如何界定「侮辱行為」,形容具相當爭議性。當局稱現行法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及「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等罪行都可應對阻礙或傷害公職人員的行為,會繼續強化前線執法者裝備、提供培訓及教育市民等,期望公眾尊重和支持公務員執行職務。
葛珮帆屢建議立法
葛珮帆2017年首次提出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其後多次重提建議,她曾表示市民辱罵公職人員,會增加公職人員的「工作壓力和執行職務的難度」,要求政府立法阻嚇侮辱行為,「對侮辱執勤中的公職人員,就施加較重的刑罰」。
葛珮帆直至去年10月回應施政報告時仍重提「侮辱公職人員罪」,稱「一直接到不同公務員、警隊同唔同公務員團隊同事」向她反映若立法,將可提升他們的士氣,「會有好大激勵作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當時表示一直關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有在宣傳等方面「做工夫」。
警務處2014年就「處理市民辱罵行為」發出指引,保安局當年回應查詢時,表示假如市民作出辱罵行為時,沒有干犯或不大可能干犯罪行,亦沒有事項需警務人員跟進,警員完成現場工作、解釋行動理由後,便會離開現場及恢復本來正進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