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網站昨日(29日)顯示,民主派47人被指於2020年立法會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證實於11月19日上午判刑,案中至今有31人認罪、14人被裁定罪成、2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由2021年展開至今已逾3年半,控方早前表示戴耀廷等初選組織者應被列為「首要分子」,若獲法官採納最少需因組織初選判囚10年、最高可被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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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屬組織或參與2020年7月民主派初選的人士,他們原擬在同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爭取獲得過半議席,再透過《基本法》列明的解散立法會機制,藉此讓港府答應實施在《基本法》承諾的普選等五大訴求,2021年1月集體被捕,同年2月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大部分被告此後被還押。
初選案2023年2月正式開審,同年12月完成結案陳詞,法院今年5月裁定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罪名成立,罪名不成立被告包括劉偉聰和李予信,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次有人被判無罪。被告於今年6至9月分批求情,程序9月完結。司法機構昨日更新網頁,顯示民主派初選案將於11月19日上午1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預計需時一天。
港區國安法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分為3種級別,若被裁定屬「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被判處最低10年監禁、最高終身監禁,「積極參與的」監禁3年至10年,「其他參加的」則處以3年以下監禁或其他非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