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涉《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案」7名認罪或經審訊後罪成被告昨日(14日)於高等法院判刑,分別被判監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不等,當中5人刑期10年或以上,包括3名從犯證人,是反修例案件至今刑期最重的被告。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表示會研究判詞,決定是否覆核刑期,強調會「方方面面去睇」,批評被告計劃歹毒,「如果我用喪心病狂嚟形容佢哋呢,我認為係最適合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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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判刑的7名被告包括認罪被告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陳玉龍,以及8月經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控罪成立的賴振邦,其中黃振強、蘇緯軒和彭軍壕屬控方從犯證人。
法官張慧玲昨日宣判各被告刑期,被指是主腦的吳智鴻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28年及18年,扣除認罪及曾做義工因素減刑,以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24年及9年,因擔任控方證人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最終減至13年6個月。其他被告方面,蘇緯軒被判囚12年、賴振邦被判囚10年10個月、彭軍壕被判囚10年、陳玉龍被判囚9年,蔡凱明則被判囚5年10個月。
張慧玲在判詞中形容案件計劃周詳,稱案件涉及殺害警員及顛覆政府,較搶劫的葉繼歡案更嚴重,而與此前的「光城者」案相比,本案已接近成事,故案情亦較重。她批評吳智鴻「惡毒心腸令人咋舌」,黃振強即使擔任從犯證人,但其召集「屠龍小隊」成員參與計劃的責任非輕,斥被告「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
料將來以23條及國安法處理
李桂華其後於法院外見記者,他表示本案是反修例案中刑期最重的一宗,相信有相當阻嚇作用,警方會仔細研究判詞,「會考慮一下就個別嘅罪行嘅判刑呢,是否係需要提出一個覆核」,形容會「方方面面去睇」。李桂華回顧調查進展,形容對每一個環節感歷歷在目,「調查落去呢就越來越震驚……原來係一啲相當之歹毒嘅計劃嚟嘅,如果我用喪心病狂嚟形容佢哋呢,我認為係最適合不過嘅」。
李桂華續稱供詞和證據都顯示被告等人有能力及積極實踐行動,希望他們好好反省和懺悔,「點解會作出呢啲咁惡毒嘅行為」,警方會竭盡所能繼續調查「極端暴力同恐怖嘅組織」,呼籲市民提高警覺,如發現有可疑應馬上報警。
李桂華回應多名被告獲陪審團裁定無罪,稱執法者不應批判「我哋嘅司法制度嘅問題」,只應執行「當時有嘅法例」,稱「而家我哋唔同嘞,如果我哋再遇到𠵱啲咁嘅情況嘅時候呢,我哋有兩條條例可以幫助到我哋,包括香港國安法入面第24條嘅一啲反恐條例,又或者啱啱今年3月通過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9條入面嘅危害國家安全嘅事件」。
港府稱窮兇極惡非常惡毒
特區政府晚上發聲明,指案中被告被定罪及判囚說明任何人如要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必然難逃法網,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判刑理由,考慮是否覆核刑罰。聲明引述法官判詞指被告非常惡毒,形容案件「屬極端恐怖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呼籲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案發於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遊行」開始前,警方當日清晨拘捕11人,指他們擬在遊行期間以槍械襲擊警員,並於同年稍後及翌年再拘捕多人,最終有13人被起訴,審訊期間另有4名未被起訴涉案者名稱曝光。當局起初以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等罪起訴各被告,其後改用《反恐條例》的「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出恐怖主義」,以及串謀謀殺罪控告當中10人,案件今年開審。除了昨日被判刑的7名被告,同案另一被告鍾雪瑩今年8月已被判囚7年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