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3歲男子於去年7月在屯門興貴街被警員截查時逃跑,並將身上兩袋毒品投擲到附近的草叢裏,其後被捕。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囚36個月。
被告于溢希(23歲)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兩袋毒品後來獲化驗,證實分別為載有內含11.8克氯胺酮的14克固體及載有內含11.7克氯胺酮的13.9克固體,估計市值為港幣約14,731.2元。
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7月19日約凌晨零時30分在屯門興貴街遭便衣警員截查時,被發現左前褲袋內有兩袋思疑毒品。警員向被告詢問膠袋內是什麼時,被告突然搶回兩袋毒品, 並轉身逃跑往興貴街巴士站。被告在逃走期間將兩袋毒品投擲到附近的草叢裏,及後被警員截停。同日凌晨約凌晨零時35分,警員搜查上述草叢時。尋回該兩袋毒品。被告約凌晨零時44分在警誡下聲稱:「啲K仔我買來自己食。」
其後被告在同日上午10時與警員進行錄影會面時,在警誡下承認他支付了港幣1,000元在和田商場購買涉案「K仔」自用, 而這些「K仔」的份量可供他吸食數個月。被告當時將涉案「K仔」拋進草叢, 因為他害怕坐監。惟被告拒絕透露賣家身分。被告在認罪時承認, 他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曾經任包括地盤工人、便利店店員等不同工作, 但每月收入低微,故在沒有深思熟慮及不懂珍惜前途的情況下,愚昧地以身試法。在還押期間,被告得到教會傳道人的講解及教導,對犯下的過錯深感後悔。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由於被告坦白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至37個月。而被告因違反上一次犯案的緩刑而需要在監獄服刑總數6個月和4個星期,惟基於考慮被告的整體總刑期不會過長以免影響他的更生和重投社會,將被告的刑期扣減1個月,故被告的最終刑期為36個月。
案件編號:DCCC124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