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要和大家說一個慘絕人寰的故事,這個故事教訓大家,千萬不要遺失身份證,不然麻煩就多了,還有機會跟你一世...
邱先生上年7月在小巴遺失身份證,他已經即時去警署報失,想不到半年後,在今年1月收到財務公司電話,原來有人用他之前跌的身份證向財務公司借10萬元。邱生立刻去報警再和財務公司說,財務公司稱不會再追數,他便以為事件告一段落,誰不知!今年六月份警察突然拍門要拘捕他,說邱生涉嫌詐騙罪,最後於警局由晚上9時多搞到早上6時多。警方調查完稱不關事主事,亦查到戶口不是他開。
事件還未完,邱生九月份打算返大陸玩,過關時突然被拒絕出境,有一批警察說他涉嫌詐騙罪,當日便拘捕他去深水埗,碰巧負責的CID不在,他被迫要睡在拘留室一晚,放了後怎知第二日將軍澳警署又拘捕他,「看到戶口的交易記錄,其實差不多20多個30個人的名字,我是不知是甚麼人,我估計可能還有20至30單案件,全部都因為這件事準備要找我。」
說到這裡是不是多到有點亂?不如我們一起幫邱生數一數。這位「假邱生」開了兩個銀行戶口,第一個就是中國銀行,用作問財務公司借錢。第二個戶口就是恒生銀行,主要透過騙案收取贓款,警方稱恒生銀行戶口目前涉及8宗案件,有3宗案件已經拘捕他,1宗就放了他,還有2宗要繼續去警署報到,未來還有5宗案件等著找他。
「變相他不停用我身份證去借錢,因為我之後買了一個TU的記錄,發覺有張信用卡不是我開的,是用我的名字開的,另外恒生銀行的開戶主要是透過交友APP,去騙別人的網上情緣,騙人幾萬元,而戶口則用來收贓款,最新將軍澳那次是投資騙案,足足騙了人25萬。」
其實最大問題是各區警署的資料都不是互通,所以每個警署收到報案都要拘捕他一次,他就要向每個警署重新解釋一次,說到底,就是因為案件一直都未偵破。
其實邱生都盡力做一些補救方法,他試過寄電郵到所有銀行告知他們身份證之前遺失了,如果見到他本人某個簽發日期的身份證來開戶,就不要批核,有些銀行回覆他沒有問題,但有些銀行卻沒有理會他。
其實過程對邱生來說真的非常煎熬,因為舊的案件未完結 ,新的案件又排隊等著拘捕他,而每次的拘捕都要搞很長時間,變相影響邱生工作,加上他在金融界工作,這些借貸紀錄都影響他的生活和信貸評級。
「其實精神壓力都很大,因為我不知何時突然又被人拘捕,如果我去旅行或返大陸突然過關又不行,回來又突然被人抓了,這些都是很大的精神壓力。」
警方稱相關案件仍在調查中,詳情不便透露。
我們就事件問入境處
入境處依據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及其附屬的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辦理香港身份證的登記及簽發事宜。若市民遺失身份證,應向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告並申請補領新證,該已遺失的身份證亦即時失效。
如身份證持有人認為在遺失身份證後,有需要通知有關機構,應主動作出聯絡。另外,如持證人懷疑身份證資料被盜用作非法用途,應立即報警處理。任何人士或機構使用身份證作為核實持證人的身份時,均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以確定持證人身份的真偽。如對持證人的身份或該身份證的真偽有所懷疑時,應立即向警方尋求協助。
此外,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7A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即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10年。
由於身份證號碼已經廣泛地獲政府機關、公營及私人機構,以至整個社會接受為識別個人身份的方法,因此不宜隨便更改。更改身份證號碼會對持證人的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例如持證人須更改之前載有身份證號碼的所有個人紀錄,如銀行賬戶、法律文件、學歷證明、僱傭合約等。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3條,身份證如已遺失,身份證持有人須於14天內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告及申領新證。如在遺失時身在香港以外地方,身份證持有人則須在返回香港後14天內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告及申領新證。現時,補領身份證的費用為港幣370元。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3B條,當身份證持有人向人事登記辦事處報告其身份證已遺失,則由他作出報告時起,該身份證即停止生效。同時,人事登記辦事處亦會即時更新有關身份證的紀錄。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5條,如果身份證持有人在補領身份證後,尋回已遺失的身份證,他必須立即把該已報失的身份證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或警署。
入境處指機構是有責任核實持證人身份,騙徒為甚麼單靠一張身份證就可以開到戶口?銀行在批核開戶方面是否有漏洞?
我們就事件查詢恒生銀行,銀行指有責任保障客戶私隱,所以未能提供個別賬戶的資料。
至於中國銀行他們指事件已交由警方處理,所以都不作任何評論。
經過我們查詢之後,警方致電邱生稱會寄電郵給另外5間警署的案件主管,希望這樣做就不會再突然拘捕他,不過都表明這個方法未必可行,即是邱生的疑慮還未消除,所以我們祝警方早日破案,還邱生一個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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