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集我們就談到何文田這間離奇大廈,有保安涉嫌禁錮無被人拘捕,亦無受到公司處罰,大廈消防通道還鎖了,甚至整個大堂都貼滿告示指不准拍攝錄影,今集有住客就帶我們進入大廈 採訪涉事保安。
明明涉事保安梁生剛才還在,但一見到我們就躲起來,正當我們以為今日無收獲,忽然遇到有個住客爆料。我們問保安是否經常不在崗位,住客表示保安梁生很多時都去了「蛇王」除了住客交管理費時才會出現,他亦指出,現時崗位都被梁生用很多東西遮上,崗位亦於上星期裝上收音監控鏡頭,但卻沒有告訴住客,原因原來是有人得罪他,他便借題發揮。
他還說閉路電視可以看到他現在就躲在睡覺房,亦看到他開始打電話找救兵,住客說仲有一件事,就是早更保安們下班後會把閘鎖上,禁止夜更保安進去,但滅火筒就鎖在保安室裡面,有甚麼事要滅火筒是用不到的。
至於涉事保安和上集見到的,前CD座法團主席關係亦都解開,住客表示梁生可能隸屬之前主席,「因為聽來是管理公司想調走他都不行,因為法團主席反對。」不少住客都說,這個保安表現太差,行為又離譜,試過擅自在信箱撩住客的信,又整日找他但不見人,態度惡劣,所以都曾經被人解僱離開過大廈,不過前CD座法團主席找回他,更加他$4000人工,升他職,至於他兩個人背後是甚麼關係,就無從得知了。
過了一會,涉事保安忽然出現,更多了一頂帽,而他全程都是沒有回應我們。梁生的救星亦終於到場,她表示涉事保安梁生是法團請來的而非隸屬管理公司,她亦宣稱自己不是住在這裡,但又用住客身分說話,對大廈又這麼熟悉,她和大廈,甚至涉事保安關係真是撲朔迷離。有住客提及過她是退休公務員,好像還要是警務人員,怪不得對法律程序這麼熟悉。
法團委員亦都因為我們到場而報警,我們亦順道問警方,有關走火通道的事。警方回應「這樣的,因為我們去看過了裡面有條後樓梯,後樓梯屈過去就是那條消防出口,那個才是出口,這個不是的,沒有阻塞的。昨日油麻地消防局有個高級督察來看過,都說沒有問題,就是這樣。鄧Sir 他的資料我不方便透露,只是告訴你他姓鄧,是一個高級督察,是油麻地消防局的,昨大來看過,這裡不會有你所說阻塞消防通道。」
我不知道這位警察有沒有查清楚先回答還是想耍走我們,因為消防處早前就這樣回覆我們。
一般而言,消防處人員若發現逃生途徑被阻塞,會根據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14條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或根據《規例》第3條向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他們在限定時間內清理阻塞的雜物。就上述規例第14條而言,如屬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再犯者可被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一年,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為$20,000。
根據紀錄,消防處在過去一年內共接獲兩宗有關帝國大廈地下樓層逃生途徑被阻塞及上鎖的投訴,並派員作出兩次巡查。此外,本處亦分別於七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四日派員到上址進行跟進巡查,其間發現有雜物擺放在上址地下樓層的不同位置,涉嫌構成火警危險,因此本處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另外,本處人員亦發現上址有懷疑涉及違例加建/改建建築物事宜,將會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如市民發現逃生途徑被阻塞,可致電消防處熱線2723 8787提供資料,本處會派員巡查及跟進。
這個說法,不就是代表警員說謊嗎?明明消防處查到有阻塞,但警員說沒有。基於是私人地方,大廈其實有權請我們離開,沒有辦法,我們唯有在大廈門外等,我們由他下班等多了差不多1小時,他才終於肯離開大廈,不過他見我們在門口就遲遲不願走,最後叫了一輛的士,開了車門,打算一跳就跳上車,他更包到自己非常密實,又戴帽又戴太陽眼鏡。
我們就事件聯絡加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問到有關保安在當值期間睡覺,公司稱法團容許管理員用管理處隔壁房間,在食飯時間休息,是他們的私人時間,但梁生當日食飯時間是1至2點 ,而這張相是關太在3點時影的,似乎就不是休息時間了。而有關非法禁錮業主,管理公司稱當時已經報警,相信警方會作進一步調查。管理公司又指大堂裝閉路電視屬公眾地方,所以無侵犯私隱,又指已經裝了一段時間,很多業主都知道,但就沒有提及有錄音功能。公司亦重申如果保安違反保安條例引致牌照被吊銷,公司會即時解僱,但有關違規調查警方還在進行中。而公司亦親口承認管理公司由法團聘請,所以保安都要聽命於法團。
這個時候當然要問法團的回應,法團主席潘先生對梁生涉嫌禁錮一事表示知情,稱警方調查當中,警方亦有和梁生落口供,但就沒有就事件進行起訴。
這兩位保安的行為又是否屬於禁錮呢?李健志大律師表示香港法例中普通法的非法禁錮意思是,當時當刻阻止一個人離開一個地方,用一些手段,例如有威嚇成份,有恐嚇襲擊成份或有觸碰身體成份,而令他不能安全離開該地方,就算你不讓他離開一秒,有危險性質不讓他做這件事,即是阻止他離開,人身自由受到阻礙,已屬非法禁錮。
大律師就稱已經屬非法禁錮,不過奇怪的是事發當日警員到場,亦都看過影片,但都沒有起訴,反而就控告事主和保安打交。
警察公共關係部回應指:
警方二○二三年五月一日接獲一名姓楊女子報案,指九龍城窩打老道79號一大廈內一名五十九歲姓梁男保安與一名六十六歲姓馮女住客有爭執。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以涉嫌「在公眾地方打架」拘捕二人,案件交由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跟進。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後,沒有足夠證據向兩名被捕人提出檢控,二人已獲無條件釋放。
雖然警方這樣說,但關太仍要去警署續保。
至於法團有沒有權禁止居民拍攝錄影?是否如他們所說是刑事罪行呢?李大狀指大廈公契其實沒有寫明大廈居民不准拍攝 ,加上法團是沒有法律權力指居民犯法,所以居民們都不用太擔心,但監控錄音系統會否侵犯私隱?「一般來說若果有錄音錄影情況,最好的做法,其實應該在當眼地方貼示提醒有這些設置在現場,告知當時人樣貌,聲音會被攝取或錄取,但若果沒有而有進行這些行為,他必須跟據私隱條例6大守則,去管理資料收集情況,例如他不能在未經當時人同意下,將聲音資料公開,令他人知道聲音資料屬於誰人,這樣會觸犯規例上的要求。」
最恐怖的是,拍攝翌日帶我們入大廈的住客,竟然收到恐嚇信,他不擔心亦已經報警。
不過如果面對法團和管理公司狼狽為肝,居民其實有方法自救,就是召開5%特別業主大會,例如整棟大廈有100戶,只要當中有5%業戶簽名,之後去信民政署,要求召開這個特別會議,就可以在會議中重新投票商議需不需要重選法團,換了法團,管理公司就自然可以重新開放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