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無品」刀削麵店上集一出,引起很大迴響,成為全城熱話。報道播出後,翌日是周日,似乎不影響店主一家心情,繼續營業。而這間麵舖都變身成「打卡勝地」,不少路人經過都會拍照,餐廳仍然有食客光顧,亦有些食完出來再打卡,不知包不包括黃會長呢?他有沒有放錢入這家人袋我們不知道,只是知上集有很多留言,都有不少疑問,有些就稱麵舖有機會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有些就稱事主無擅闖私人地方,因為餐廳是公眾場所 ,有些就指爸爸是持械傷人,眾說紛紜,究竟那個說法是對呢?所以今集就找來大律師和不同政府部門回應今次事件。
上集店主負責人哥哥表示事主在店舖未開門時到店內,是擅闖私人地方,李健志大律師指「如果未到營業時間,是可以聲稱自己是一個私人地方,因為某程度上不是公開讓人進入,不是讓食客進去讓人消費,可能在門外掛牌又好,拉半閘又好,只要裡面不是經商或營商情況,可以稱為私人地方。」
如果真是這個情況,店主是否有權可以用武力驅趕呢?李大狀建議店主若想食客離開,可以好言相勸叫他離開,若他不離開可以報警。
負責人亦指控事主未有達到最低消費,餐牌上是有寫明每人需要最低消費$40,當時店員弟弟已經沒有收取,李大狀認為店主當時沒有收取最低消差額是店主自己本身疏忽,不可以說回轉頭是別人錯。若店主真的想追討$40最低消費可以怎樣做呢?他可以從民事索償,但需和法庭解釋當時為甚麼沒有收取最低消差額。
麵舖聲稱他們沒有錯,還想公開閉路電視出來讓大眾評論,但要想清楚先好,因為李大狀表示若果要公開閉路電視,牽涉當事人即是那名男子,是要得到他同意,姑勿論遮不遮樣貌,遮不遮校徽,店方要得到被拍攝者同意才可以,若當事人不同意,而店主發佈,有機會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店主亦不斷強調他們有最終決定權,某程度上店方有最終決定權決定該名男子是否學生,可否給予優惠,但這並不是一個萬能或抗辯解釋,一來店方沒有說明究竟是那一類型的校服,而校服定義可以很廣泛,若果店方用這條件作招徠去吸引食客或學生來,結帳才表沒有這個優惠,並聲稱因為有最終決定權所以不給予優惠,是有機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誤導陳述情況。
就著有否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海關回覆我們: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條例》),「商品說明」是指以任何方式及透過任何途經,就任何貨品或服務,或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商戶如就有關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抵觸《條例》。惟每一宗個案的情況皆有其獨特性,不能一概而論。
如發現違反《條例》的情况,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海關提醒商戶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於購買服務後,應保留交易單據及相關紀錄,若日後需作出申訴,可作為基本資料。
消委會回覆我們:
一般情況下,若商戶列明符合指定條件的人士(例如身穿校服)可享有優惠但最終不提供,有機會涉及「虛假商品說明或陳述」。然而,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26條),若商戶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干犯有關罪行,「錯誤」是其中一項作為辯解的理由,即以身穿校服可享優惠作例子,商戶或可以「錯誤以為當事人的衣著並非校服」作為辯解。至於「餐廳擁有最終決定權」可視為一種免責條款,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8條),須要「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才可有效 。
消費者委員會提醒消費者,若不確定商戶會否提供指定的優惠,可在入座或點餐前向店員詢問清楚,確定可享有指定的優惠才點餐。若消費者懷疑商戶觸犯《商品說明條款》,可向海關查詢或舉報,亦可向消委會投訴。
弟弟店員除了憑肉眼指那件不是校服,所以該名男子不是學生不給予優惠,結帳時更補多句
「只有係屯門中學才有這個優惠」,但餐牌就沒有寫,這樣又有沒有犯法呢?「見不到其他條款附帶在內時,你附加下去是不合理情況,若加(條件)也是誤導陳述情況。」李大狀建議如果食客面對類似情況,除了可以事後向消委會和海關投訴之外,還可以在進入店舖時,首先問清楚店舖是否有優惠存在,第二就是究竟在該情況下能否受惠。
店員弟弟在片中亦多次表示該名男學生啡髮攣髮所以不是學生,他這樣說又有沒有觸犯歧視條例呢?
平機會回覆:
現時香港有四條反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這四條反歧視條例所涵蓋的保障特徵為: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至於學生身分,並非上述反歧視法例所涵蓋的保障特徵。
至於警方指店方公開事主男友閉路電視截圖的爭拗,雙方當日已經達成和解,這是因為Google 整個帖文都被刪除,整群警員期後找事主在旁邊談,事主和我們說那時有警員再問多次事主,有沒有實際傷害?事主覺得自己傷勢不嚴重,所以沒有驗傷,警察公共關係部告訴我們,事主那時沒有驗傷,簿沒有寫到涉及襲擊,個案只列作糾紛。但李大狀表示「普通襲擊不需要真正接觸到受害者,有一種行為令對方受驚,有即時恐懼感覺其實已經是普通襲擊的情況。」其實事主先後兩次被店方襲擊,即是被老闆娘扯衣服搶電話 ,又被老闆用傘插到手踭紅了,警方又會不會拘捕人呢? 警察公共關係部指沒有進一步補充。
上集報道播出之後,很多人才發覺原來麵舖的負面評價可以追溯到8年前已經有,更驚訝為甚麼麵舖可以生存至今,定價低、標榜人手製還有名人加持過,可能都是原因之一,或者我們要慶幸的是今時今日的香港,還有女事主這些年輕人選擇勇敢站出來受訪,才令大家有機會正視到行業內的不良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