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民陣港島遊行前夕,激進組織「屠龍小隊」多人涉串謀設置炸彈及開槍殺警,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控以「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謀殺」等罪,6男1女不認罪,案件今(23日)在高等法院進行開案陳詞。控方指「屠龍小隊」計劃在遊行時擺放兩枚炸彈,其間由槍手射擊警員,引發「全民執槍」,引述專家報告指較大的炸彈威力為半徑400米,更內藏約150支鐵釘,在繁忙街道引爆可殃及附近建築物及民居,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毀。主控官引導陪審團思考,姑勿論個人政治觀點,雖然「遊行嘅係民陣,殺嘅係差佬」,須考慮到炸彈威力造成的傷害是「無差別」:「唔係淨係話殺差人,大家諗下:差人多定係遊行人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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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稱根據Telegram訊息,2019年12月8日民陣港島遊行,涉案同謀者計劃放置兩枚土製炸彈,先引爆小炸彈,迫使警員退後至大炸彈位置,再由「槍手」蘇緯軒從高處射擊警員,繼而引爆大炸彈,促成「全民執槍」,即撿拾警員的佩槍。
控方引述專家報告,指2個炸彈分別2公斤和8公斤,射程達半徑100米及400米範圍,內藏鐵釘增加威力,大炸彈內藏約150根釘,能夠飛射到遠處,指一旦在繁忙街道引爆,必然會傷及警員、遊行人士及市民,因為附近有不少民居,而計劃只有同謀者知情。控方亦指兩個炸彈均藏有裝有SIM卡的手提電話和引爆裝置,電話一響就會引爆,而同謀者吳智鴻被搜出致電已連接炸彈手機的紀錄,形容當時計劃已「一切就緒」。
本案6名男被告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及許湛榮(25歲),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
李家田另外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24歲)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 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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