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下月及11月分多日管理聆訊的民主派初選案及下周一作管理聆訊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都將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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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報道,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周六(13日)通知民主派初選案被告,將行使《港區國安法》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案件將是繼唐英傑案後,第二宗在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之下審理的《港區國安法》案件。
林定國於相關指示文件中解釋指初選案有涉外因素,須保障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律政司亦認為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可能會有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指,本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律政司司長會按相關法律和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對於已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律政司則不會評論。
而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他們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一案將由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亦不設陪審團。
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陪審團在聆訊中的職責是透過聆聽及分析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得出真相及作出裁決。法官則負責向陪審團解釋有關法律及指示陪審團甚麼證據可以納入考慮。陪審團由7名陪審員組成(或可按照法庭頒令,由9名陪審員組成)。最常要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就是被告人涉嫌觸犯嚴重刑事罪行的高等法院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