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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高院 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批准聘用Tim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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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入稟高院 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批准聘用Tim Owen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律政司反對英御狀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提出上訴至終院敗訴,港府向提請人大釋法,Tim Owen就該案所提交的工作簽證延期申請並因而被入境處擱置,案件終被押後至9月開審。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聲明人大釋法結果,不適用事前法院批准Tim Owen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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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律政司司長。黎智英在入稟狀要求律政司司長宣佈,人大在2022年12月30日就《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於同年10月至11月批准 Tim Owen 來港抗辯的決定。
黎智英另提交一項交替申請,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7條,就下列兩項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
1. 已被批准、承認及注册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 Tim Owen,在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
2. 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案件同案代表黎智英,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去年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失利,律政司當時指本案涉及《國安法》的獨特性,亦牽涉大量中國刑法中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海外大狀有關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條文、《國際人權公約》和歐盟法律的專業背景對本案及本地國安條文發展的貢獻必然有限。
律政司當時認為,接納海外法律人員參與國安案件的審訊與《國安法》防犯外部勢力干預的立法原意和設計相違背,因為海外大狀一旦離港,將難以防止他洩漏機密資料。
行政長官其後向中央提請釋法,中央遂於去年12月30日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
第14條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判斷和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香港國安委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至於第47條提到,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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