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廣場附近的行人天橋,一男子被人放火燒傷,在現場的一對夫婦事後被判「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聆訊上月於高院進行,法官張慧玲今午(9日)裁定,案件須發還原審裁判官林希維,他須根據張慧玲提出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2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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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為陳海雲及鄺耀文。控罪指,兩人當日在公眾地方,即新界馬鞍山鞍駿街的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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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為陳海雲及鄺耀文。控罪指,兩人當日在公眾地方,即新界馬鞍山鞍駿街的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在客觀而言案中的目擊證人或答辯人,可能會對其他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非法武力,加上本罪屬於預防性質,她未能認同裁判官指在場人士屬「克制和動口不動手」的一群。
張官亦指,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答辯人的「喧嘩」行為帶有挑釁性,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質疑控方在當年,有裁決後的同一年內就提出上訴,但最終耗時近兩年才簽署案件呈述,距離案發時間太久,會對答辯人造成審訊不公。張官則表示,原審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及她所指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認為沒有不公。她補充,若裁判官因法律上的錯誤而判二人罪名不成立,反而是對提出控訴的律政司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