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男子在馬鞍山廣場附近的行人天橋,被人淋上易燃液體後放火燒傷。現場一對夫婦以粗言指罵與其政見不一的男子,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他們在原訟庭獲判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不服上訴。兩人今日(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5周,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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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為33歲女子陳海雲及39歲男子鄺耀文,他們被指於2019年11月11日,作出喧嘩及擾亂秩序,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兩人當時多次叫男子「返大灣區啦」,及以粗言指罵。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案件,包括目擊證人及答辯人供詞,亦不認同裁判官林希維所指在場人士「克制、動口不動手」,故把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
林希維今日在庭上指,兩人說話如火上加油,更指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應該被譴責。辯方隨後在庭上申請保釋以候上訴,但被法官以無合理爭辯為由拒絕,兩人須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ESCC 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