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青年聲稱兩個月內在街上遭警截查3次,惟他並無犯罪,指警方可隨街截查路人,質疑警權過大,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警隊條例》 和《公安條例》的相關條文違憲。據入稟狀,青年指警方對清白的遭查人士造成「騷擾」,又指警方截查以貌取人,僅因外表即可截停市民,容易構成「歧視性截查」(discriminatory s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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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人為20歲青年曾浩明(譯音),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據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22年10月至11月之間,在西灣河和筲箕灣分別遭不同警員截停3次,並須出示身分證。
入稟方指出,雖然《警隊條例》訂明警員可以截查「可疑」的人,但沒交代「可疑」的定義及範圍,變相令腐敗的警員濫權,隨意截查市民。
入稟方又指,根據《基本法》第28條,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惟警員截停市民,形同暫時拘留,若警員沒有交代合適的截查原因,整個行動則變得非法,更形容自己遭查是反復被「騷擾」。
入稟方又舉例,自己並無犯罪,身上僅帶原子筆,這種情況下遭截停,卻要證明自己並非罪犯,直言「警隊高層是否故意漠視培訓,防止警隊出現針對截查年輕人的行動模式,是值得爭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