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15日)就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刊憲,有關修訂放寬相關規管措施,並新增《國安法》條款,經刊憲即時生效。當局表示,加入條款是為更清晰體現廣播業維護國安的重要責任;強調維護國安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安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及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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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包括容許兒童節目在片頭或片尾的贊助聲明,和冠名贊助中包含與贊助商特質有關的形容字眼和廣告口號、放寬對電台節目中間接宣傳的限制等。
而有關《國安法》的條款,則包括在業務守則中澄清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國安法》的節目、電視及電台須在業務守則中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須在其廣播節目中就維護國家安全遵守具體的要求等。
當局又指理解持牌機構面對網絡媒體競爭下,營商環境日趨困難,是次修訂因應社會及市場發展而放寬業務守則中對廣播業的規管,為廣播業締造更靈活和更有利的營運環境,並在便利持牌機構與保障公眾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讓傳統廣播業能持續發展,為市民提供更具質素的廣播服務。
當局續說,放寬相關規管措施同時有助持牌機構增加收入來源,從而增強其財政實力以達致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