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在圍堵理大行動期間發射催淚彈,尖沙嘴一間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指控,警方誤將兩枚催淚彈射進其兩個單位,導致起火及設備受損,前年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索償逾672萬元。警方為3名涉事警員申請匿名令,高院昨日(19日)頒下決定,拒絕警方申請。法官指出,是次申索關乎警員有否錯誤運用權力,因此警員的職級、編號、當時職務及指令,對本案而言重要,加上現行已有針對警員的「起底」禁制令,《私隱條例》亦把起底行為刑事化,警方未能證明措施不足以保障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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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並由律政司代表。警方於今年1月為上述3名警員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及公眾披露其名字、職級及警員編號,並申請在證人供辭中隱去3人身份。警方表示,不少警員及其家屬自2019年遭起底,甚至受襲和受傷。基於本案的「敏感性質」,可能獲傳媒廣泛報道,恐引致起底並威脅警員及其家人的安全。醫生梁錦聰則認為,匿名令沒有必要性,指現有私隱條例已有針對起底行為的罰則,且涉事警員的資料關乎本案。
法官歐陽桂如昨在判辭中強調,公開司法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慣例,亦是法庭一直謹守的基本和重要原則。3名警員的職級、警員編號、職權,以及案發時下達的指令是本案關鍵,可判斷警方有否失誤或是否刻意向原告人診所發射催淚彈,警員的身份對測試其可信性亦攸關重要。
判辭續指,警方只能概括指出警員面臨起底風險,但涉案3名警員不曾被起底,且警方依賴的警員受襲事例,對上一宗已是發生於兩年前的7月1日。加上針對警員及家屬的起底禁制令仍然生效,個人資料及私隱條例亦規定起底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現行法律已足以保護3名涉事警員,警方未能證明匿名令屬必須,故拒絕批出匿名令。
法官下令,警方須就兩項申請向醫生支付訟費10,400元,但由於醫生要求警方進一步提供資料的申請被拒,須就該申請向警方支付訟費120,000元,變相須支付109,600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