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8人被指駕車接載經水渠離開理大的示威者,鄭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入獄3年8個月。同案其餘7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囚7至13個月不等。鄭錦滿與同案兩名被告上周四(16日)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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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上訴人為鄭錦滿(32歲,前立法會議員助理)、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工人)及何志豪(28歲,裝修工人)。案中8名被告被指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其他人逃避被警務處逮捕。鄭錦滿於審訊中途被加控暴動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高院暫委法官鄭念慈裁定鄭錦滿暴動罪成,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判囚44個月;同案其餘7名被告,有3人開審前認罪,另外4人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包括分別被判囚12至13個月的上訴人馮思睿與何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