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去年在社交平台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文章,呼籲市民參與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她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原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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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警方去年5月雖然以公共衞生為由,禁止支聯會六四當晚在維園舉行公眾集會,但證據無顯示警方有按法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可行措施容許和便利集會,上訴委員會亦無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可能性,故未能確立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上訴人挑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