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網上及報章發表文章,涉「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早前上訴得直,惟律政司不服裁決,申請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25日)頒下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維持對鄒幸彤的定罪裁決。
判辭中,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均認同答辯人可以以挑戰禁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惟表示是次鄒在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上,均不成立,最終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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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未能獲不反對通知書,而鄒幸彤當時曾在個人社交平台及《明報》發有關六四文章,聲言要「堅守陣地、點燃燭光」,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原審庭裁判官陳慧敏當時裁定其罪成,判囚15個月。鄒其後上訴得直,獲高等法官張慧玲撤銷定罪及刑期。律政司其後不服裁決,去年11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是次主審法官為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他們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書面判辭中提及,是次上訴是關於被告是否可以於刑事法律程序中,對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提出「間接挑戰(collateral challenge)」,並以此作為其辯護理由。
張舉能在判辭中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是否可對行政作為提出挑戰,取決於該挑戰與刑事法庭所須處理的事宜是否相關,並涉及罪行元素,歸根究底關乎法例詮釋,因此適用於間接挑戰,,惟針對訂立罪行條文合憲性提出的法律挑戰,則是「完全另一回事」,並指本案中沒有提出此項挑戰。因此,張舉能裁定答辯人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挑戰該禁令作為辯護理由。
另外,判辭中亦表示,該條例的法定意圖是為集會組織者、公眾人士等各方,對擬舉行的集會提供確定答案,上訴委員會的裁定則為為「最終」裁定,而對擬舉行集會發出通知、禁止及上訴裁決的嚴緊時限清晰可見。法官認為,該條例是立法機關作出審慎考慮後,平衡兩個對立考量的結果,一方面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另一方面則維護同樣重要的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示威的基本權利。
而李義在判辭中指,雖然答辯人可對禁令提出質疑,但其提出的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均不成立。最終,5名法官均贊同該禁令的合法性並非罪行必要元素,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