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2021年發表文章,呼籲巿民參加未經警方批准的六四集會,被判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她上訴得直,刑期及定罪獲取消。律政司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張慧玲認為,案件涉重大及廣泛地重要的法律議題,故批出證明書,准律政司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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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兩項法律議題,(1)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辯方可否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2)若辯方可以挑戰禁令,法庭應如何考慮辯方對其合法性的質疑。
張官早前在判辭中指,警方未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六四集會進行,裁定上訴人成功挑戰禁令的合法性,由於禁令合法性未被確定,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違法,終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