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網上及報章發表文章,涉「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律政司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被裁定上訴得直,維持對鄒幸彤定罪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今日(21日)駁回鄒幸彤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判囚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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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在判辭中,回應鄒幸彤一方主張所指,裁判官無考慮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提出終審法院在處理本案上訴時,已裁定警方當時考慮到疫情嚴重,發出禁令屬必要,並完全認同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鄒幸彤一方指,她的另一宗案以傳票方式進行,不觸及任何保釋或向法院的承諾,因此認為無理由加重刑罰。張慧玲不接納說法,指鄒無視法紀、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認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
張慧玲又指,裁判官考慮了整體刑期後,判令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另一宗案件分期執行,認為此裁定亦屬恰當,故無理據干預原審判刑,最終駁回鄒上訴,維持原判刑期。
鄒幸彤被指2021年多次在網上社交平台及報章上,呼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在原審法庭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隨後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最終獲判上訴得直,維持對鄒的定罪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