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2020年報道元朗7.21襲擊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其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運輪署今日(5日)召開記者會,指就有關判決,下周一(8日)起將就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推出新措施,設有例外原因申請機制,申請人如傳媒等行業人士可透過書面陳述提出申請,惟申請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申請人亦需列明身份詳情及申請理據等,以待運輸署署長信納後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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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助理署長(行政及牌照)郭惠英指,終審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車輛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權,應受到保障。運輪署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登記冊上的資料,亦要將有關資料被披露的風險降至最低,防範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被濫用。
政府已因應判決完成檢討有關程序,為履行妥善管理的責任,署方必須確保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符合登記冊設立的目的、合法及正當。她又指,現有安排已為車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但為了更好履行相關責任,將推出新措施,當中包括四點:指明登記冊設立的目的、訂明符合發放證明書的條件、引入提出例外原因的機制及推行保障車主私隱的措施。
郭惠英說,登記冊設立的目的是規管車輛使用、供執法機關履行職責,以及向因受車輛擁有權,或車輛直接使用的影響,而需確定車輛資料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而符合發放的條件有三,包括申請人為車輛的登記車主;申請人登記車主書面同意、而資料用途需符書面同意的指明內容;申請人須聲明他或其主事人的權益直接受車輛資料影響,因而須確認,而有關用途只供買賣車輛,保險索償,賠償或申索,糾正車輛出現在不適當地方的問題,追討費用、罰款、收費、償還貸款,車輛涉及法律程序,或安全召回等7項。
而當申請人認為有關資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以透過書面陳述提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書面申請人須列明身份詳情,申請理據,充分詳盡的陳述及證明文件。而署方的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索取目的,用途,及如何確保有關資料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當申請得到運輸署署長信納時才會獲批,署長會考慮申請人得到的車輛資料屬合法及正當、申請人披露資料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登記車主的私隱權,以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及有關資料只用於申請人聲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至於保障車主私隱的措施,郭惠英指會將電郵通知服務擴展至全部車輛,並會通知登記車主有人索取其資料。另外,查冊申請人索取資料後2年內需保存資料,署方將會抽樣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