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前男警於逼子自瀆案被裁定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2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罪成,被判囚4年。他另涉多宗欺詐罪及盜竊罪,早前承認24項欺詐罪及1項盜竊罪,案件今(2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紀航考慮被告認罪,並曾償還欺詐所得的款項,判被告入獄24個月,並頒令將其中20個月與逼子自瀆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6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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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號為F.S.L.,他被指在2015至2019年間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在其他銀行逾340萬元尚未償還貸款,以及向小姨訛稱兒子肝臟生蟲騙取金錢等,涉款達107萬。鄭官考慮到本案與逼子自瀆案性質相異,亦涉及不同受害人,故頒令將本案20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