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今日(5日)開記者會指,因應終審法院早前就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申請車牌查冊的判決,下周一(8日)起會就車牌查冊推出新措施,其中列出7項條件,符合條件人士可獲發相關資料。若有人認為有關車輛資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在透過書面陳述詳列身份及理據,並獲運輸署署長信納後,才會被批出申請。署方指,傳媒亦需與其他不符7項條件的人士一樣,向署方提出例外申請。
香港記者協會其後發出聲明,指早前終審法院判詞已確認,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在使用有關資料時有嚴謹規範。記協亦認為,由政務官或技術官僚出任的運輸署署長界定何謂「公眾利益」,並對傳媒查冊作實質干預,「做法非常不合適」,亦違反《基本法》第27條賦予香港居民擁有新聞自由的莊嚴承諾,將會就有關議題諮詢法律意見,不排除使用任何合法手法,爭取合理的採訪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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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表示,終審法院早前就「蔡玉玲查冊」案的判詞中已確認,原審裁判官及處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狹隘地定義「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而終院五位大法官俱同意把真誠的新聞報道納入有關範疇,是一個建構性的選擇,旨在落實《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所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判詞第62段)。
記協續指,更重要的是判詞第64段確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確認,只要資料使用者的業務是新聞活動,並且披露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並且確實合理地相信發布或數據的廣播符合公共利益,則個人資料將不受「資料保護原則3」(即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的約束。
記協認為,只要運輸署署長確認申請人的新聞記者身份,已足以使用有關車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