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涉及煽動顛覆國家而遭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上周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不滿懲教署現時規定女在囚人士要在夏天仍要穿長褲,而男在囚人士卻可穿短褲,認為有關規定不僅荒謬,亦構成非法的性別歧視,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平等權利,亦犧牲女在囚人士在酷熱天氣下的健康,要求法院頒令有關政策違憲,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懲教署改變現行對在囚人士的衣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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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庭刊》報道,申請人為現年 39 歲的鄒幸彤,擬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入稟狀指懲教署現行規定女在囚人士即使在夏季,日間活動期間仍須繼續穿冬季長褲,但在男性懲教院所,男在囚人士卻可穿短褲。入稟狀表明,申請人無意挑戰男性獲准穿短褲的政策,只關注現行有關政策存在兩性差別待遇,並沒有合法基礎。入稟狀亦透露,鄒幸彤早於今年 7 月 26 日向兩名懲教署福利官查詢,可否改穿短褲或較薄的下身衣物,惟福利官表明不可能。鄒幸彤再於 8 月 1 日再向另一福利官提出申請,福利官回覆指會請示上級,結果在 12 日後的 8 月 13 日回覆,上級指女在囚人士年紀不同、部分人有皮膚敏感,所以必須穿長褲,鄒幸彤反建議有特別需要的人才申請穿長褲,但署方沒有回覆。
鄒幸彤在入稟狀指,懲教署相關決定或政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即「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以及《監獄規則》第26條有關確保囚犯健康的條文,即「每名囚犯均須獲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衣物,此等衣物須符合署長所定下的準則,而除此之外,不得穿著其他衣物︰但在特殊情況下,經醫生建議,(懲教)監督可授權囚犯穿著特殊衣物。」入稟狀稱,女在囚人士純粹因性別定型而失去在夏天穿短褲的機會,待遇與男性有別,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利,亦危及女在囚人士健康,背後沒有合法目的支持、與平衡社會利益無關。
入稟狀亦引用香港天文台數據指,指全年最熱日子大部分集中在每年 5 月至 9 月,而自2021年起夏天平均溫度達攝氏36度或以上,而幾乎所有懲教院所都沒有冷氣、部分甚至沒有風扇,但女在囚人士仍被強制要求在日間活動時穿上冬季長褲,明顯影響健康,政策不合情理,亦更對懲教署履行職責毫無功用。
案件編號:HCAL 1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