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名跨性別人士就被拒更改身份證性別,提出司法覆核終獲勝訴。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就案件判決,今日(3日)公佈修訂「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由即日起,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如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政府表示,因應終審法院去年2月6日就Q及Tse Henry Edward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判決,經審慎考慮政策的目標、相關法律及醫學意見,並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後,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如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在新修訂政策下,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可在申請時,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改變性徵的手術治療,如切除乳房及切除陰莖及睪丸。另外,申請人亦須符合5項資格準則及要求,分別為曾患有性別不安、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餘生將續以另一性別生活、申請前2年內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將繼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人事登記處處長(即入境事務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性別申請。
而發言人亦強調,修訂只關乎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香港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