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10月將起底刑事化後出現首宗案件判刑。一名客戶服務助理與女子短暫交往分手後,被指在社交媒體披露對方相片、住址、職位等資料,又冒充對方開設賬戶發訊息,稱歡迎其他人到其住址找她。客服助理早前承認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今日(15日)在沙田法院判監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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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26歲資深助理(客戶服務)何牧華。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9日至26日,多次未經女子X同意下,披露其中英文姓名、教名、住址、手提電話和公司電話號碼、工作電郵地扯、公司名稱、職街、大學名稱、年齡、身高、相片、Instagram賬戶名稱,意圖導致X或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其蒙受指明傷害。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表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犯案,目的是傷害他人,認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並不適合,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8個月。
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表示,本宗案件是起底刑事化後,首宗違反《私隱條例》相關條文而被定罪和判刑的案件。公署歡迎裁決,提醒市民應以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又指起底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
盧廸凡強調,《私隱條例》同樣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發佈和轉載看似起底的訊息前應該三思,以免觸犯法例。截至今年11月30日,公署就起底開展了109宗指明調查,並已進行10宗拘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