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表示,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警方指在日前採取拘捕行動,指有關男子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廿三條)第 24 條「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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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調查顯示該名男子涉嫌在今年 3 月至 4 月期間,持續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案件將於今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經定罪後分別可被判處監禁 7 年;而「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最高可被判監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