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退休的55歲警司龍少泉,5年前仍住警察宿舍時,以虛假文書和聲明,欺詐600萬元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買入愉景灣寶怡閣A室,訛稱供已離世逾20年的父親和5年後仍住公屋的母親居住,然後違規放租單位,秘密賺取逾百萬租金,早前被判2項欺詐罪成。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昨(29日)判刑時,斥責龍身為執法者仍知法犯法,蓄意說謊並隱瞞;獲政府貸款買樓但不用遷出宿舍,明明已獲「相當優待」,卻仍違規出租單位,明顯貪心,判他入獄18個月,並要在21日內,歸還所賺取的116萬租金。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出生基層,中五入伍後,由低晉升至高級警司;獲同袍讚揚「嫉惡如仇」,致力「儆惡懲奸」;惟罪成將失去30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長俸,教訓沉重,並願交出所賺的116萬元租金。辯方又指,被告因本案抑鬱及焦慮,曾暈倒送院,疑與心臟問題相關,望法庭輕判。惟沈官在判刑時表示,辯方未能進一步證明暈倒與心臟有關,即使有關,亦不至於危及生命。至於被告的抑鬱及焦慮症狀,沈官認為被告在政府身居要職多年,面對今次刑事訴訟,遇到壓力及尷尬亦不意外。
沈官續指,雖理解被告面對的心理壓力,但其案發時受惠政府購屋貸款計劃,毋須遷出宿舍,明明已獲「相當優待」,卻仍違規出租其購買的新單位,明顯非因生活所需,「只係因為貪心」。沈官又批評被告身為執法者,本應明白行使虛假文書及聲明屬嚴重罪行,更甚是再以此等欺騙手段,獲利超過100萬元。沈官認為案情嚴重,緩刑並不恰當;2項欺詐罪各以監禁2年為量刑起點,但因被告主動提出償還租金得益,加上其良好背景,家人和朋友亦替他撰寫求情信,故每項控罪酌情扣減半年刑期,2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法庭另頒發歸還令,被告須於21天內歸還全部租金收入。
根據政府購屋貸款計劃,年滿45歲或將在10年內退休的合資格警務人員,可申請提早領取退休金,變成購屋貸款。相關人員雖可在宿舍繼續居住最多10年,但不得同時享有其他公務員房屋福利。若購入本地物業,則不得將其出租。
龍早前自辯時指,當時工作繁忙,交由太太全權申請房貸,供父母自住等資料「一定唔係我填」;自己只在空白申請表簽名,再由妻子轉交銀行職員填寫。但二人對話紀錄顯示,龍曾向妻子指。由於銀行就自住物業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會向銀行表示,單位用來自住。法官認為,銀行職員必然基於二人提供的資料填表,不可能「自把自為」虛報,加上對話記錄顯示兩夫婦有商有量,明顯二人商討後,申請表才填上「供父母自住」。
龍又在庭上多次強調,自己無詳閱《公務員事務規例》,「唔知唔可以(將該單位)租出去」,直言「如果有(詳閱),我就唔會坐喺呢度(法庭)啦」。惟法官拒絕接納,指龍是資深執法人員,不可能把嚴肅的聲明視作信口開河。法官又指,如單位狀況有任何改動,龍有責任通知政府,但他沒有這樣做,明顯他所謂的「唔想呃人」,根本不值得相信,更謂「一般明白事理及誠實嘅人,均會認為佢係不誠實嘅」,認為他蓄意隱瞞,詐騙政府批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