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咇)在2020年時,多次擺街站中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多項煽動文字罪名。審訊後有11項控罪成立,判囚40個月。他較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日上訴庭駁回上訴,上訴庭法官指煽暴意圖不是定罪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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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追溯本地的法律發展,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不是「普通法」罪行而是「成文法」罪行。而上訴庭亦有因為煽暴意圖是否必要定罪因素提到英國樞密院案例,當中指出只是附帶意見,必須因應特定法律框架和社會情況作詮釋,因此裁定煽暴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律政司認為煽動罪的涵蓋範圍還可以包括網絡攻擊,不是只有實際暴力。
案件編號:CACC 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