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在2020年於多區擺街站,叫「光時」及五大訴求等口號而被檢控,結果在區域法庭被判囚40個月與罰款5,000元並完成服刑。惟他早前已就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4日)決定押後,於9個月內宣佈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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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上訴方指案件涉及國安層面,原審的時候應該要依從公訴程序處理;即根據《裁判官條例》,裁判法院或區院不可審理。而控罪本身亦屬普通法,需要控方證明上訴人具煽動意圖、相關暴力元素。針對譚得志所叫喊的口號,上訴方亦指其意思含糊,非只有一種解讀,所以控方須證明當中含有煽動意圖。
但律政司反駁指,煽動罪屬成文法,即使與普通法有所重疊,但也是以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控告上訴人,所以控方不須證明普通法下的意圖。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於上年判刑時表示,譚得志刻意貶損國安法權威,打擊警方與港府公權力,又指譚利用年青人去推動實行一些有心人「政治上的意圖」,所以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其後譚得志於同年5月就案件提出上訴。
而警方最初是以涉嫌違反《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譚得志,後來則改用《刑事罪行條例》控告他。
案件編號:CACC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