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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減刑 理大學生呂世瑜上訴至終院 法官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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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減刑 理大學生呂世瑜上訴至終院 法官押後裁決
26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出售胡椒槍,去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但由於他的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受最低刑期限制判囚5年,故未能因認罪減刑,呂世瑜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9日)開庭審理,終審法院5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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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是第二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國安法案件,由5名本地法官審理,包括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亦是繼黎智英保釋案後,再次無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提及呂世瑜有及早認罪、有悔意、積極參與慈善活動及義工服務等求情因素;他又假設2名被告一起犯分裂國家罪,其中一人認罪有悔意,另一人表示會再犯,按律政司說法他們都會被判囚5年,做法明顯不公。
彭耀鴻又指,國安法中「五年以上」的刑期規定只是量刑起點,仍可因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刑沒明顯界線,應有延續性,不應一刀切。
其中一位負責審理的李義常任法官,問及彭耀鴻會怎樣詮釋條款所指的情節嚴重案件,以及「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思。彭耀鴻認同「不少於5年」是指判囚至少5年,但香港量刑原則一直以來都會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認為被告認罪及求情因素亦可減輕處罰。
控方反駁,並以謀殺案為例子,指考慮到嚴重性情況下,不論情節都應一律判處終身監禁。控方又認為,法庭判刑時要有阻嚇力,達到懲治及防範的目地,要與求情因素平衡,又指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而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紋,不包括認罪,故認為被告不應獲減刑。
終審法院5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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