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2022年被指在網上發佈煽動港獨的貼文,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他去年承認控罪,原本預計獲3分1減刑,判囚3年8個月,卻因接納控方證詞,被法官裁定「情節嚴重」,最終未獲減刑。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2日)早一致駁回,維持判囚5年刑期。
判詞指,根據《國安法》第21條,依據案件情節嚴重性,制定一套兩級的量刑框架,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在制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故「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刑期。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和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按照刑罰,呂世瑜至今還押和服刑近3年,原本勝訴可當庭釋放的他,如今須繼續服刑,外界料他將於2024年1月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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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又提及,當《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不一致時,須按《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並適用於詮釋《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因此,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充分發揮效力。
判詞續指,在量刑過程中,法庭必然會運用到司法酌情權,並從宏觀角度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相關的量刑原則包括阻嚇、懲罰、防範及更生。相關的因素包括不同的加刑及減刑因素。儘管在每宗案件判處合適的刑罰時,法庭可就不同量刑原則或考慮因素給予不同的比重,但法院認為,銜接原則並無規定在根據《國安法》量刑時,必須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的原則或因素。
而《國安法》第33條有關被告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況,旨在鼓勵犯罪人放棄犯罪,並協助當局維護國家安全和執行法律,但並不容許依賴與條文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加上第33條所指明的3項減刑情形,如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提供重要破案線索或揭發他人罪行,已是「盡列無遺」,因此,終院一致駁回呂世瑜申請。
案件編號:FACC 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