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2歲男青年「健仔」曾志健,於2019年10月初參與荃灣示威時,因襲擊警員中槍,他事後被控暴動罪,獲法庭保釋後,於去年7月與3名同案男子潛逃台灣期間落網。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及襲警罪,今日(1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42個月。另就潛逃一事,曾志健加判5個月監禁,即暴動及潛逃兩案共囚47個月,另外涉潛逃案3名男子,包括23歲姓王男子囚10個月,17歲姓黃少年被判入教導所、35歲報稱倉庫管理員,因協助潛逃被判監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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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示威活動,以及同日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在暴動案中槍受傷後,須進行手術,且潛逃窩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已經吸取慘痛教訓,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在暴動案中槍受傷後,須進行手術,且潛逃窩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已經吸取慘痛教訓,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嚴官續指,是次暴動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有計劃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身穿黑衣、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落單警員施襲,警署警長擎槍警告下,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在場恃人多勢眾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嚴官又指,被告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考慮他被捕後配合警方,一度被視為證人,即使他提供情報沒有實際效用,但反映出真誠悔意,加上其犯案時年僅18歲,故給予35%認罪扣減,判囚42個月。
曾志健被控暴動案情指出,他在荃灣以金屬棒攻擊一名警員,另一名警長拔槍戒備,曾志健即擊打持槍警長右臂,警長隨後向曾發射一槍,曾倒地並在送院途中被捕。
潛逃案情則指,曾志健與23歲報稱無業王愷銘、17歲報稱無業姓黃少年、35歲報稱倉庫管理員葉豪,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和完成針對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及黃姓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案情提及,曾志健、王愷銘、姓黃少年及馮清華,自2020年起沒出庭應訊,經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安排離港,向美國駐港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失敗後,由葉豪協助4人匿藏,至2022年7月,4人獲安排離港後,乘的士抵達西貢北潭涌,乘船逃亡台灣時被捕。馮清華早前承認10月1日荃灣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被判監禁 4 年。
案件編號:DCCC485/2022、DCCC 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