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台多媒體製作主任 (港聞)、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年9月7日於旺角麥花臣場館外,前往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法團大會途中遇警方截查後被捕,及後被起訴「阻礙公職人員」等兩罪,案件今日(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陳朗昇上庭前受訪,指自己心情上平安,而案件將在庭上公開審訊,故不多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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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透露,暫未提交記協來屆執委換屆選舉提名表格,因需先與家人商量,雖然家人擔心其安全,但他希望能夠連任記協主席一職。
陳朗昇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26781,及一項交替控罪「阻礙公職人員」。控罪指,陳涉嫌於去年9月7日於旺角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外、即前往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法團大會途中,遭旺角活動管理組警員截查期間拒絕出示身份證,警方屢次勸籲不果。
陳否認兩項控罪,控方今日傳召3名便裝警員和2名軍裝警員上庭作供。2018年入職的女警26781梁敏儀(音譯)為第一證人,她表示當日有元朗朗屏村業主立案法團舉行,有超過100人參與,加上警方收到情報,指有媒體同居民會到場舉牌,表達不滿同訴求,警方覺得現場有相當可能發生混亂。她稱,自己當日便衣當值,11時04分與警員22256在奶路臣街近染布房街巡邏時,遇見被告陳朗昇及另一男子、即本台攝影師李淦泉。兩人背有貌似「好重」的黑色大背囊。由單數門牌向麥花臣方向,打斜越過馬路而引起梁注意。她表示,認為他們有機會入麥花臣場館示威,遂與警員22256上前截停兩人,並出示委任證表露身份。
梁負責搜查被告,22256則搜查李男。她同意控方所指,已3次向被告稱自己守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兩次說出搜查原因及兩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她又指,被告曾反問她「你點解要搜我」,「你守邊到」,形容被告情緒非常激動及大吵大鬧。她表示向被告作最後一次解釋同時發出警告,指若被告再拒出示身份證,便已構成阻差辦公,惟被告情緒仍然激動,亦無出示身分證。
梁其後向抵達現場的署理警長58490張清龍(音譯)講述經過,而被告及後從其黑色斜孭袋中取出錢包及銀色卡套,因為卡套不透光,女警便再叫被告出示身分證。梁指,被告當時無回答亦無出示身分證,反而以右手揮動銀色卡套,同時向其他警員重複問「你守邊到」。
她續指,軍裝警員11130曾向被告發出阻差辦公警告,被告沒有理會,亦無出示身分證,情緒越來越高漲同激動。她其後見到11130開啟隨身攝錄機。張叫被告退後,不要阻礙街上途人,亦不要再大吵大鬧,引起途人圍觀。梁稱,聽到張先後向被告發出兩次警告,警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被告無理指示,情緒緊張並用手指向張,她遂勸被告冷靜。
她接住聽到張叫在場人士拘捕被告,然後見到被告雙手被捉,放在背部,由張上手扣,拘捕理由是「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梁接受辯方盤問時指,警方恆常做法是解釋3次搜查原因後就會給出一個警告。被質疑為何當日記事冊同證人口供只有兩次紀錄時,她回答指忘記當時在記事冊寫了兩次,但肯定當日有向被告解釋3次。辯方質疑她不肯定自己次數,甚至不肯定自己是否曾講過,指她在第一,二份口供都寫兩次,但在第三份口供作補充,質疑其補充真偽。
辯方下午續盤問梁敏儀,質疑她只細聲回答過被告一次,自己屬旺角警區公眾活動組,而且被告在整個過程中沒有情緒激動,被告直至忙於應付兩名軍裝提問期間,便衣警長加入才開始情緒激動提高聲線,因而未及出示身份證。梁的口供又指曾與張發生過3組對話,包括隸屬旺角、根據警察條文截查原因,辯方指出她說謊,因15秒內沒可能講出3組對話,梁否認並指自己語速快,惟其後控方確認要發生3組對話需25秒。
辯方又質疑梁口供中「點解搜我,情報,超過100人」的部份為捏造,是因為律政司要求對被告作檢控,所以她在第三份口供添加虛構內容。而當另外3名男警加入後,已沒有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梁則表示不同意,只部分同意自己在口供上稱曾出示兩次委任證,今日看完影片後記得當日曾3度出示任證。
案件明日(17日)再審。
案件編號:WKCC337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