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早前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日(22日)在高等法院進行管理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同審理,控方在庭上透露,已拆成另一案的6名被告打算認罪,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英文主筆盧峯和前主筆李平;黎智英與3間公司一案,仍未有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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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涉及的被告包括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筆名盧峯)、楊清奇(筆名李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他們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另外,警方2020年8月大搜壹傳媒大樓時,檢獲2部屬於黎智英手機,高院曾一度頒令,須封存手機內受「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保護的「新聞材料」等資料。不過,《國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官羅德泉上月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批出搜查令,容許警方搜查手機內所有資料,包括8千多項「新聞材料」。黎智英其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搜查令,案件亦於今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戴啟思質疑裁判官簽發相關搜查令的權力,因為《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稱《通例》)中,訂明「新聞材料」的搜查手令應由原訟庭或區域法院發出及檢視判決。戴啟思又認為通過《國安法》基本自由及權利仍受保障,故新聞材料不應被實施細則中的「指明證據」釋義所削弱,而須受保護。
法官陳嘉信指公眾利益為首要考慮,新聞自由非屬絕對權利。而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孫靖乾亦指實施細則不是法律條文,《通例》並不適用,裁判官如有權要求任何人交出「指明證據」,理應有權簽發搜查令。
孫靖乾補充即使實施細則不受《通例》所限,但可由裁判官權衡各方利益後發出手令,而且戴啟思說法原則上有誤,新聞材料並非絕對不可被檢取。最終陳嘉信決定押後裁決,期望2星期內公佈,但承諾案件於3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