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本台多媒體製作主任(新聞)陳朗昇,去年9月7日前往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途中,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早前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案件今日(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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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梁嘉琪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指他「肆無忌憚、不合情理」,沒有適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予警員查閱,考慮到其當時態度和反應等,認為他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最終以7天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於傳媒界的背景和貢獻,酌情扣減2天。被告申保釋候上訴獲批准,須向定時向警署報到,期間不得離港。
梁嘉琪又認為,第1至第4名證人的證供清楚清晰,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辯方大律師江美儀就指出,控罪不適用於監禁,又指案件不屬社會案件,也不是犯上最嚴重的情節,同時亦未有涉及黑社會或販毒等罪行、沒有對警務人員有實際傷害或者逃走意圖,僅限於未有適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辯方亦提出多個減刑因素,包括被告沒定罪紀錄、須長時間照顧有心臟病的母親,及癱瘓10年、在去年離世的老父。此外,辯方亦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前立會議員劉惠卿、香港聖公會教會主教長陳謳明所撰寫,被告人陳朗昇亦向法庭呈上3頁長的求情陳詞。
梁嘉琪經過考慮後,認為若不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又指案件經審訊定罪、被告未見有悔意,所以不能以社會服務令或罰款代替監禁。她又認為案件要考量整體性,同時要向公眾彰顯守規則及秩序的可貴,遂判以7天監禁為量刑起點,經酌情扣減,判囚2天。
辯方大狀隨即申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准,保釋金由2萬增至3萬元,期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三及五的上午9至12時,須向田心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