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事件,多人事後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當中包括2名記者。2人今日(1日)被判暴動罪名不成立,惟「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同日就事件發聲明,表示對有關裁決感非常痛心,指事件反映記者在工作期間受法律檢控風險,毫無實際保障,憂慮案例會進一步窒礙採訪工作。
【新聞有價 記者有格 立即訂閱:https://bit.ly/3wGQh7c】
2名記者分別為城大編委學生記者黃家豪,以及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早前被控暴動、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2項控罪。2人均否認控罪,其中黃家豪於城大主修公共行政及政治,副修媒體及傳播,他不否認當日曾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出現,並供稱是以城大編委成員身份進行採訪拍攝。他亦表示雖得知當時已發紅色警示,惟以他理解這並不適用於警員及記者。暫委法官李志豪在判辭中指,由於不能否定他當時正在進行拍攝採訪,亦找不到任何證據顯示其行為涉暴動,惟認為「真誠也好,誠實及合理也好」,看不到記者有任何原因要觸碰被示威者損毁的基本法小冊子。
而另一記者馬啟聰自2013年起受聘於《熱血時報》,當時職位為項目統籌及節目監製。他供稱自己當日下午時份在辦公室進行直播至約下午6時後,到立法會接替另一同事採訪工作,而到達煲底後,見眾多示威者聚集及公眾入口處遭破壞,相信立法會大樓內有更多事情發生,故在取得公司同意後,進入現場作直播及拍照,惟表示不知已發出紅色警示。李志豪在判辭中,同樣表示不能否定其當時正在進行拍攝採訪。亦未能證明其暴動意圖。不過,李志豪亦指明顯地被告對不何紅色警示及所有人須撤離一事「不盡不實」,認為他只是試圖隱瞞得知此指示,並仍選擇逗留。
記協在聲明中指,驚訝法官在處理黃家豪的申辯時,完全沒有就《基本法》賦予新聞自由作比重考慮,亦完全採納控方陳述。記協表示,立法會被破壞一事是史上首次,沒有先例可循,認為法官把警方調查方向,與記者「必然所知」劃上等號,是不合情理。
另外,對於法官不接納馬啟聰不知立法會已發紅色警示一說,記協指出,事發時現場情況混亂,記者在現場充滿不確定性,而且在同案作供的立法會人員亦表明,當時執行警示屬「勸喻性質」,因此認為記者以此辯解有可能性,對法官沒有考慮有關情況感遺憾。
聲明最後亦指,在此刻政治環境下,傳媒面臨的風險有增無減。記協表示,作為工會亦難為同業福祉帶來實質改變,但仍會盡力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竭力捍衛記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