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為報道元朗7.21事件向運輸署申請車牌查冊,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她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5日)法院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法院指,蔡玉玲就涉案車輛的使用所進行的新聞調查,確實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廣泛的概括類別;即使不是,指她明知該陳述是虛假的亦非一個不可抗拒的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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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及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主審。
判案書指,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和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法院認為蔡玉玲調查車輛的註冊車主與其車輛的使用與某罪行有可能的關聯屬「真誠的新聞調查」,沒有理由將其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
而且,「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法院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認為蔡玉玲作爲記者,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内。
因此,法院認為蔡玉玲關於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而下級法院推斷她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她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蔡玉玲在2021年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指她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明知而作虛假陳述,其後被判罪成,共被判罰6,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