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去年因製作《7.21 誰主真相》時曾進行車牌查冊,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罪成。她今日(29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聽畢陳辭後,決定再定日期判決,預計於11月28日或之前頒下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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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徐綺薇指,蔡在向運輸處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清楚知道是為「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用途,並非與她選取的要項「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有關,故不論她動機是否良好,都干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判罰6,000元。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提出4項爭議,包括指蔡玉玲懷疑車輛運載武器牽涉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故查冊和交通有關,確認車主身份具合理原因,又指蔡玉玲在查冊時真誠相信自己符合條例所規定使用資料作「運輸及交通」目的,因此不應是虛假陳述。
而律政司一方指運輸署表格字眼清晰,而新聞報道明顯不屬交通與運輸有關項目。而且車輛查冊不適用於所有目的,須審視申請人目的是否與「運輸及交通事宜」有關,而涉事車輛用途並非重點。律政司更指蔡玉玲隱瞞採訪及報道目的,若此做法得到許可,查冊會遭到濫用。
而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案件因《道路交通條例》立法時,社會不如現時那麼重視私隱而有點複雜,故需時研究。他又指記者「古往今來」都有利用查冊系統調查車輛資料,而從未有人對此做法提出反對。
蔡玉玲於聆訊後指,很多新聞機構在自己被裁定罪成後停止記者查冊,對新聞自由及業界造成負面影響,但車牌查冊關乎公眾知情權,希望透過上訴「為新聞自由盡返少少力」,亦讓法庭判斷查冊工具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她又表示不便評論案件,會以平常心面對。
蔡玉玲去年獲得美國哈佛大學尼曼獎學金,前往哈佛進修一年。聆訊後被問到為何回港,她指:「香港係我屋企,我喜愛呢個地方,希望力所能及範圍內,為香港人做返啲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