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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公司洗手間裝偷拍攝影筆影男女同事如廁 高院指案發地點不屬公眾地方裁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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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公司洗手間裝偷拍攝影筆影男女同事如廁 高院指案發地點不屬公眾地方裁上訴得直
一名董事被控在其公司單位內廁所安裝兩組攝影設備,偷拍7女及3男共10人如廁情況,惟其爭議偷拍地點並非公眾場所,亦不符被控普通法下「作出有違公德」罪「二人規定」的控罪元素。案件在高院處理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今日(7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忽略、沒有準確掌握涉案單位並非一個開放給公眾的地方及場所,不符合罪行的控罪元素,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原本2個月監禁。法官提及現時法例已修改加入「窺淫」罪,控方毋須再證明案件發生在公眾場所,只要證明被告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下觀察或拍攝事主私密部位,惟案件發生日期距離修例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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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朗笙,被指在2021年9月14日於火炭華耀工業中心 「Altermind Production Limited」的辦公室內,作出性質猥褻、淫褻及令人憎惡的有違公德的行為,即在廁所內安裝及或操作兩組錄影設備,偷拍7名女子及3名男子的私密影像。他經審訊後,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較早前放棄刑期上訴,高院處理定罪上訴。
案情指被告為公司其中一名董事及負責人,警方在2021年9月14及15日先後在涉案單位洗手間檢獲兩支錄影筆,內裡共有18段影片,涉及7女3男共10人的如廁片段。被告在兩天先後在警誡下承認兩支錄影筆都屬於他,口供指他直認:「都係用嚟偷拍啲女仔去所廁所用嘅。」
被告直認偷拍設施屬他所有
控方傳召三名證人,兩人為租用單位作拍攝或直播推銷,以及涉案單位公司僱員,均指涉案單位不是任何人可進入,如電子密碼鎖正常運作,門外人不能單憑推門進入;以及在直播時只有相關工作人員可進入單位,甚至直播人員須在公司的職員協助下才能進入單位。
根據 2008 年高院一宗案例,指出有違公德行為罪,控方必須證明有關行為性質猥褻、引起公憤,以及發生行為的地方是公眾能到達或公眾能目睹有關行為,行為亦必須被兩名以上在場人士目睹,即使他們實際上並無目睹,即「二人規定」(two-person rule)。法官郭啟安在是案判詞指,被告同意大部份案情,案件唯一爭議是控方有否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的控罪元素,即涉案單位的廁所是否一公眾地方,以及符合「二人規定」。
法官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公眾地方(public place)除指公眾街街、公眾碼頭或公園外,亦指公眾付費便可進入、公眾可進入、或獲進入劇院、各類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原審裁判官認為租用單位的人士等如公眾人士付費入公眾泳池一樣,亦指這些進入涉案單位的人士只是「界別人士」,「但他們在社會上的身份始終是一般公眾人士」。法官郭啟安則指有關單位是私人地方,和一般私住宅無異,業主或租客都有「獨有管有權」。郭啟安不同意原審指租用單位後如公眾人士進入泳池的情況,因為情況租客租用私人樓宇便損失「獨有管有權」,則有如「中環或金鐘甲組寫字樓的企業辦公室也因此不再是私人地方而淪為『公眾地方』或『公眾場所』。」郭啟安指,涉案單位所屬公司即使收取租金後,也不是向公眾開放,而在案發時亦只限於某一個特定身份人士和人數方能進入,情況有如馬會的會員廂房也只有馬會會員及其賓客可以進入,這和公眾席完全開放是有分別。
法官指租客亦對單位有「獨有管有權」
至於原審時提出兩位曾一同被偷拍人士一同在涉案單位,屬符合「二人規定」;敦啟安法官認為,「二人規定」應是指在公眾地方的其他公眾人士而並非兩位被偷拍事主。但他亦指由於涉案單位不是公眾能進入的地方,即使他對「二人規定」的詮釋有誤,有關爭論亦只是學術討論,故毋須處理。
法官在判詞後方加上後語,指本案突顯以普通法下檢控偷拍的局限性,而政府在2021年修例加入「窺淫」罪,唯案件事發時和實施新法距離仍有24日,故須以未修例的情況作論。
案件編號:HCMA 4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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