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7歲婦在5年前於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內,水深1.2米的區域內遇溺死亡。在多日的死因聆訊中,家屬質疑救生員擅離崗位,令死者未及時被發現。死因庭今日(23日)裁定死者溺斃「死於意外」,惟裁判官林希維指事件「相當諷刺」,明明當時有足夠救生員當值,卻未有人及時發現泳客遇溺。他向康文署提出6項建議,包括適時善用水線區分泳客、對擅離崗位的救生員嚴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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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2018年8月17日,死者遇溺後由泳客發現她暈倒,一名救生員則敲鐘通知其他救生員,並跳下水同另外幾名泳客合力救起死者,當時她已停止呼吸、面部發紫。
家屬早前在庭上指,死者為家庭主婦,生前身體健康,能自行出外買餸,且每天都會到泳池游早水以鍛練腿部。雖曾在事前跌倒受傷,但案發時已完全康復。據救生員作供時指,當日維園泳池內共有16名救生員,有5名負責巡池。不過在案發時,負責巡池的5人中,有2人分別報稱不適及須服藥,一度離開崗位到休息室,另外一人則在未經批准下,到急救室整理物資。
林希維裁決時指,案發時僅得一名救生員在崗位上巡池,不符合康文署「兩台兩巡」的人手要求,雖認同死者意外致死,但反映出泳池的管理工作不足。因此,他向康文署建議,包括以水線圍起游早水泳客作區分、加強宣傳陪同長者游泳、確保足夠救生員當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