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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駁回譚得志終極上訴 確認煽動罪無須證明暴力或公眾秩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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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駁回譚得志終極上訴 確認煽動罪無須證明暴力或公眾秩序影響
終審法院今(6日)裁定,前社民連成員譚得志(快必)就煽動罪被判囚40個月的終極上訴理據不足,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明確指出,煽動罪的定罪標準無需證明被告言論涉及暴力或影響公眾秩序,關鍵在於言論是否帶有煽動意圖,控方亦毋須證明煽動行為實際導致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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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在裁決時表示,煽動罪的關鍵在於言論是否具備煽動意圖,而非需證明相關言論導致社會動盪或暴力行為。他們強調,言論自由須受法律規範,市民擁有表達權利,但不得藉此發表煽動性言論,否則將受法律制裁。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言論未涉及明確煽動暴力或危害公共秩序,只要內容具備煽動意圖,亦足以構成犯罪。因此,譚得志的上訴理由不足,法庭決定維持原判,駁回終極上訴申請。
案件可追溯至2020年,譚得志因多次在公開場合發表具煽動性的言論,涉及鼓動市民違抗政府,最終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經區域法院審理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40個月監禁。上訴庭維持原判,譚得志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惟今被駁回,無進一步法律上訴空間。
終審法院的裁決進一步釐清煽動罪的適用範圍,確立即使言論未直接煽惑暴力,亦可能構成煽動罪。終審法院強調,煽動罪的關鍵在於言論的內容與意圖,而非其後果,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的言論實際導致社會混亂或暴力行為,只需證明言論本身具煽動性,便可構成犯罪。此裁決進一步釐清煽動罪的適用範圍,並為未來類似案件的司法審理提供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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