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立場新聞》母公司及兩名前總編輯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周三(15 日)原訂為裁決日,但由於英國樞密院早前就千里達一宗司法覆核案件中,判詞提及「煽動意圖」必須為煽動暴力或暴動,法官改為在周三聽取控辯雙方陳詞。控方指樞密院的判詞並沒有憲法分析,而香港和千里達的憲政架構不同,判詞亦沒有清晰界定煽動意圖是指被告或煽動物品,故法院在裁決立場案時不應考慮有關判詞。但法官郭偉健指香港亦實行普通法,而且樞密院在普通法中層次較高,亦不能說兩地不同就完全不考慮。辯方則指即使以普通法的理解,亦可得出和憲法分析下相同結論,而千里達案中不同判詞都明確指出煽動意圖是針對被告,而且本地重要的法律如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亦列明須障個人權利,認為裁決時應引用樞密院就「煽動意圖」的理解。
法官郭偉健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須把案件押後至高等法院上訴庭就譚得志「快咇」煽動案作裁決後才處理。他承諾在快咇案有上訴裁決後30天內會有裁決,惟「快咇案」可能待明年3月才有裁決,加上該案雙方亦可能再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立場案何時有裁決仍未有確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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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陳詞為案件第 57 日審訊,代表律政司一方的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立場新最前總編輯鍾沛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大律師馬維騉、管致行及柯愷欣代表,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審理。
千里達高院指煽動法侵害個人思想言論自由
位於中美洲的千里達和多巴哥共和國為前英國殖民地,1962年獨立後成為英聯邦一員,仍以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最高上訴法院。樞密院在上月就涉及當地已故宗教領袖馬哈拉治(Satnarayan Maharaj)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作最終裁決。馬哈拉治被指在2019年一個清談節目批評政府及多巴哥島,遭當地電信管理局發警告,稱這些言論可能被視為「分裂和煽動」。
其後當地警方持法院搜查令搜查馬哈拉治的物業,當地警方法律總監回覆被告時指警方行動具搜令,搜令是根據當地《煽動叛亂法》(Sedition Act)發出,但沒有向馬哈拉治出示搜令副本。馬哈拉治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入稟誓章指擔心自己會因《煽動叛亂法》而被控、起訴並被判有罪,並就《煽動叛亂法》內三條條文,質疑其合憲性。馬哈拉治在 2019 年 11 月離世,案件由其兒子繼續代表,當地高院一審裁定馬哈拉治勝訴,但上訴法院推翻原審裁決,改判其敗訴,案件再上訴至樞密院。
原審指當地《煽動叛亂法》有關條文含糊、不確定,因此非法、無效並違反法治;法官又指有關條文侵犯個人享有思想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加入政黨和表達政治觀點的權利以及新聞自由權,而這些權利都是具主權民主國家的規定,這些條款單獨或集體違反千里達國家《憲法》第1條。而且有關條文與民主國家的特徵、形態和原則不一致和/或不相容,根據當地《憲法》第 2 條,違憲的法例皆為無效。
千里達和多巴哥上訴法院在上訴時就認為,法院在考慮煽動罪行時,法庭必須考慮當今社會的背景和當今社會面臨的問題;被告僅使用浮誇的語言不一定會令人反感;法院不得要求某人對一時激動時可能說出的言論負責;以及必須給予被告一定程度的自由,且法庭必須適當考慮言論自由。而只要基於以上原則,不會破壞煽動叛亂的法定定義,並且在維持公共秩序、安全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上訴法院認有關條文公平地知會市民有關的禁止行為,條文措詞不含糊,亦足夠明確地定義刑事犯罪,而且條文已不允許執法人員僅以主觀道德或價值判斷作為其執法的基礎,而且當地刑事檢控專員亦可把關減除這些風險,故此判政府勝訴。
馬拾拉治的兒子其後再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申請上訴,樞密院五位法官在判詞指,上訴方對該國 1976年 憲法的理解過於寬濶,而且在考慮憲法連貫性等問題上,認為其理據不足故駁回上訴。不過在判詞的 47 段指,「相反,委員會認為…….即適用合法性原則,並在不考慮任何憲法考慮的情況下,對《憲法》的真正解釋該行為隱含了一項要求,即必須具有煽動暴力或暴動的意圖。」由於出現以上情況,譚得志案的控辯雙方在 7 月本港上訢庭已聽取案件上訴後,再遞交書面陳詞;而同樣涉及具煽動元素控罪的立場新聞案,法官亦聽取控辯雙方陳詞。
伍淑娟再引加港兩地 50 年代案例
代表控方的伍淑娟指樞密院的判詞沒有憲法分析(constitutional analysis),亦沒有界定所謂普通法的意圖是「扣落人或物」。她認為從判詞引述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1951 年於「Boucher v R」,煽動意圖仍是針對物,依立場新聞案而言,即控方所依靠提出檢控的 17 篇文章,是具有煽暴或動亂意圖。
她又指案件是司法覆核案件,不是刑事審訊,樞密院的說法是假定有人被控煽動,所以認為在刑事的煽動定罪中,提出證明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值得深究」。
她又指根據 1952 年的「大公報案」,當時上訴庭已裁定煽動罪毋須證被告有煽暴意圖,認為此案例在被推翻前,法院都應該跟從。而且香港的憲政架構和千里達不同,在港區國安法下中國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她又指在 2019 年的反修例事件演變為「黑暴」,有「特殊社會情況」,與千里達當地情況不同,控方指煽動罪應視乎社會背景、時間、爭拗議題而定,而樞密院亦認同千里達上訴法院的意見,表明法院在考慮有關議題時,應參考當地實際情況。
而在港區國安法下有更多判刑更重的煽動罪行,如煽動顛覆、分裂國家等行為都沒有要求提出煽動意圖的要求,認為處刑較輕的煽動罪亦毋須證明其意圖。
余若薇:香港千里達煽動條例歷史淵源一樣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時認同,樞密院沒有考慮憲政層面,但她強調不論從普通法下解釋,或用憲制條文去理解有關,「得出結論是一樣,兩者係通」。她又指就煽動意圖是針對人或物時,她指判詞的字眼為「accuesd」即被指控的人。余若薇指,香港和千里達就煽動的條文都是源自英國的「MODEL LAW」,「歷史淵源香港和千里達都是一樣,兩地法律同樣保證人的基本權利」故應可作參考。
余若薇又指控方依靠作檢控的17篇文章,其刊出時不同官員、中港政府都指香港已屬正常,「所有官方都話當時已回復平靜和有秩序」。她重申,如果法律要對言論作限制時,應符合人權法限制。她指從來沒有說煽動的意圖「只有暴力是必不可少」,認同如果引起有關效果,應該要有合理限制。至於伍叔娟提出國安法相關煽動罪行更嚴重亦毋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余若薇反指這些罪行有其他罪行原素,如勾結外國勢力,故兩者不能比較。
她在總結時重申終審法院在蔡玉玲查車牌案的判詞,指意圖必須達唯一可推論,「立場咁多篇文章,你點樣做到一個唯一可推論的意圖?」法官郭偉健聽罷雙方陳詞後,指譚得志案上訴庭會作裁決,而同一個議題他亦要作裁決和判刑,樞密院是「PERSUASIVE AUTHORITY」故他認為「比較安全」的做法是等上訴庭有裁決後,他才作裁決。他承諾會在譚得志案有結果後30天內,再為立場案作裁決。
案件編號:DCCC 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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