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今日(2日)更新《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將早前《私隱條例》第64(3A)和(3C)條款所修訂的新「起底」條文加至指引當中,禁止任何人在未獲選民同意下,披露當事人個人資料,違犯3A條最高可被判罰10萬元及監禁 2 年,違犯3C條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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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公署稱,今次更新指引是為了協助區議會候選人及其所屬政治團體、籌劃選舉活動的政府部門和民意調查組織,在進行選舉活動時,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要求,並向巿民提供保護個人資料的提示。
2019年10月25日,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限制警員及其家屬被「起底」,「起底罪」其後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並於上年12月首次有刑事定罪、判刑案例,當時一名27歲男子於網上披露前女友資料,最後判囚8個月。而今年4月,一名裝修公司董事被指故意披露客人個人資料,亦被裁「起底罪」成,須服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截至去年底,私隱專員公署一共處理2,128宗「起底」個案,其中114宗個案涉及刑事,32宗案件則轉介警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