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4歲已婚男高級督察,涉「胸襲」、強吻一名懷孕女店員,並試圖提出以100萬和解。他早前被判「非禮」、「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今午(2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判被告入獄6個月2星期。被告提出上訴,期間獲准以10萬元保釋,每天晚上9時至12時需到落馬洲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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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書面陳述指,現年34歲的被告,自21歲入職督察,再於25歲時升職為高級督察;他無案底、在職時無記律處分,屬表現優秀,曾獲相當多警隊、國際嘉許,貢獻良多;而他工餘時亦會不同參與義工工作。
但其妻因誕下次女而患上產後抑鬱,並在案發前2星期與被告離婚,被告已支付一筆7位數字的贍養費;至於被告已屆七旬的父母分別患癌後,一直由被告從經濟、精神上給予支持。而在失去熱愛的工作後,被告不時焦慮、心跳加速及冒汗,亦如強迫症般不斷翻閱涉案文件。
辯方其後又指,就著「非禮」罪之案情,其實與被告職權無關,他並非以職權強迫對方接受,形容只是「朋友之間強吻同摸胸一下,未算最嚴重一種」。
而第二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則援引1981年的楊受成案,指被告擬議的鉅額非實際能夠支付,而案例當時證人甚至被打至重傷,才在當時判最高刑罰;但就被梁官質疑法庭實際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無能力支付該筆金額,並已支付贍養費;但辯方隨即稱,被告是透過放售自住物業而支付。
裁判官梁雅忻聽畢陳述後指,事主X與被告有幾年時間皆以兄妹相稱,可想而知對方相當信任被告;然而即使同意辯方所指,案情不算最嚴重。但被告知事主當時懷孕並反抗,卻未有停手,在狹窄空間內推撞甚至有可能影響事主胎兒;而被告即使有飲酒,但絕對不相信被告「受影響到唔知自己做緊咩。」
對於辯方大律師早前向法庭書面陳述,提到被告於案發前與妻子離異、父母患癌,加上工作承受莫大壓力;法官就指,被告當時前去領取玩具,與事主仍有傾有講,被告進行自己感興趣的事時,是處於放鬆狀態,所以並不存在一時壓力大抑或失控的情況;因此簡單說,被告當時是對事主「色心起」而犯案。
梁雅忻又指,被告否認控罪,令事主要再於庭上講述一次事發經過;而被告作供「嘩眾取寵」,是令事主與其丈夫再難受一次,所以在事件上看不到被告悔意。她續指,被告在事發前理應知道父母身體狀況,並會知道會有以上情況,因此無理由會干犯兩罪。梁雅忻更謂,被告作為高級警務人員,應對自控、守法意識非常清楚,而相信事主亦因其職業、聲望而信任被告,如今是令人失望。
梁雅忻遂判被告第一項「非禮」罪囚3星期,以及第二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囚6個月;其中前項控罪的兩星期分期執行,共判囚6個月零兩星期;而考慮到被告會作出上訴,因此上訴期間准以10萬元保釋、每天晚上9時至12時到落馬洲警署報到。
被告李卓賢被控在2021年11月23日,於尖沙嘴美麗華廣場1期2樓的店鋪內猥褻侵犯X;並於同日在上址內向X和及其丈夫建議支付100萬元以換取X不追究。其後被控「非禮」、「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並遭即時停職。
案件編號:KCCC218 /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