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26日)表示,早前起訴一名男子涉嫌「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男子罪成,被判罰款18,000元。勞工處指,任何人打算經營職業介紹所,必須取得牌照,否則將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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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在2022年發現,有人經營無牌職業介紹所,於是展開調查,搜集足夠證據後向他提出檢控。處方再次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守法,違法者會被檢控,至於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或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之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