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女於10歲至13歲期間,懷疑先後8次遭親生父親強姦,直至成年後才向母親揭發事件。少女父親被控亂倫、非禮及強姦等共10項罪名,他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今日(7月8日)於高等法院受審,主控官讀出開案陳辭透露多宗令人髮指案例,包括被告曾與女兒玩耍時,把她背入房間性侵;女兒就讀中二,放學回家後遭被告掀起校裙、脫去內褲強行性交,她3年前因無法容忍才向母親告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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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K.K.W. 否認 1 項「企圖亂倫」罪、3 項「猥褻侵犯」罪、3 項「與或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2項「強姦」罪、1 項「亂倫」罪共 10 項控罪,控罪日期從 2010 年至 2013 年 5 月,女事主X當時介乎10至13歲。
控方開案陳辭指,被告X於2000年出生,與被告為父女關係。2010年某天,當時10歲的她與被告在家中玩耍,被告突然背著X入睡房,他除去X內褲,嘗試與X性交但不成功,改為用其下體摩擦X下體。
同年某一天晚上,X與被告在家看電視時,被告突然捉住X的手摸他下體,他亦摸X下體,之後強迫X為他口交。數天后,被告在X準備睡覺時,走進她的房間,在X不情願下將X強姦。
2013年某天,就讀中二的X放學回家後,被告在走廊掀起她校裙,脫去其內褲,再強姦她。控方續指,X首次被強姦時,被告見X痛苦,曾叫X「忍耐一陣」,稱好快會無事,結果X忍受被告性侵10多年,直至2021年(X約21歲時),X忍無可忍下才把事件告知母親Y,被告在Y質問下說:「我做咗啲對佢(X)唔住嘅事。」
同年2月19日,被告被警方拘捕,警誡下承認曾觸摸X身體,但否認強姦X。被告又在錄影會面時,主動供出他於2013年時先後4次性侵X,包括在自己女兒(即X)面前自瀆、讓X為他口交、摸X胸部及與X性交,過程維持約1分鐘。
案件編號:HCCC4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