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男公司董事因一對情侶客人未有支付約6萬元裝修工程尾數,於社交媒體上公開兩人的電話號碼及住址,其後於2021年12月被捕。他早前被裁定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及「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名成立,今日(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余俊翔指,案件不涉及公職人員,純屬金錢糾紛,加上被告品格良好,值得給予一次機會,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今日表示, 案件是《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條例》)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以來,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起底」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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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被告葉駿軒於2021年10月19至20日,未經男子X及女子Y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即姓名、綽號、住址、手提電話號碼及其僱主名稱,意圖導致或罔顧該披露會否或可能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
余俊翔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是試圖取回有關款項,亦須撫養年幼女兒,加上社會服務令報告指他已有悔意,及明白守法的重要性,遂判以社會服務令。
根據《條例》,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意圖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