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歲男交通警2018年4月在沙田大埔公路駕駛私家車時,涉嫌超速及橫越雙白線撞斃一名電單車司機。他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今日(27日)在暫代區域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3個月及停牌5年,被告亦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法庭須判具阻嚇性刑罰,即時入獄屬無可避免,被告超速等行為屬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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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建偉,案發時27歲,於2011年加入警隊,現已被停職。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至犯案時已服務警隊7年多,短短7年獲多名同袍讚賞,又獲立法會議員稱讚表現,並非每個警察能做到,但短短數秒或數分鐘的意外就令他多年努力付諸東流。梁嘉琪判刑時則稱,沒案底、具良好品格等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獲法庭接納的專家報告指,被告當時車速高達每小時約130至150公里,至少超速48公里。而在分析現場證據後,可排除被告車輛是因車胎撞到安全島而失控。行車紀錄片段顯示被告並無因應路面有上、下斜而調整車速,他在意外前更沒有意圖減速。
梁嘉琪因此裁定被告明知而漠視車速限制,超速駕駛;亦沒有適當扭軚,越過雙白線撞斃死者,其衝力甚大至撞飛死者。她批評被告表現低於謹慎駕駛者水平。